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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tài)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日期:2012-05-28 

【概要描述】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4 月 16 日發(fā),職改字〔1986〕第7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促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勵他們在推進技術進步,振興經濟,實現(xiàn)四化中作出貢獻,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的《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簡稱技術職務)是為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崗位上的工程技術人員設置的技術職務。
  第三條 工程技術職務名稱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jù)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yè)務知識與技術水平。并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l.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2.初步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
  3.大學專科、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l.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2.能夠運用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
  3.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yè),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飘厴I(yè),從事技術員工作二年以上;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 l )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基本掌握現(xiàn)代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的方法,有獨立解決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谀軌蜢`活運用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塾幸欢◤氖律a、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和技術經濟效益。
 ?、苣軌蛑笇е砉こ處煹墓ぷ骱蛯W習。
  ( 2 )研究、設計部門
 ?、儆歇毩⒊袚^復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yè)范圍內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谳^系統(tǒng)地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塾幸欢◤氖鹿こ碳夹g研究、設計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吸收、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在提高研究、設計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苣軌蛑笇е砉こ處煹墓ぷ骱蛯W習。
  2.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左右;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yè),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yè),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l.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 )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倬哂薪鉀Q在生產過程或綜合技術管理中本專業(yè)領域重要技術問題的能力。
 ?、谟邢到y(tǒng)廣博的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現(xiàn)代管理的發(fā)展趨勢。
 ?、塾胸S富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苣軌蛑笇Чこ處煹墓ぷ骱蛯W習。
 ?。?2 )研究、設計部門
 ?、倬哂歇毩⒊袚匾芯空n題或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設計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yè)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谟邢到y(tǒng)堅實的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yè)領域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塾胸S富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實踐經驗,取得過具有實用價值或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研究、設計成果,或發(fā)表過有較高水平的技術著作、論文。
 ?、苣軌蛑笇Чこ處煛⒀芯可墓ぷ骱蛯W習。
  2.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條 擔任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具有閱讀本專業(yè)外文資料的能力。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技術開發(fā)、技術情報等工作的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應能比較熟練和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在生產、勘察、設計、研究和技術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三章 職務設置和職責

  第十二條 技術職務設置的原則、職務數(shù)額和各級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要在批準的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根據(jù)部門任務的實際需要、國家規(guī)定的限額幅度和上級下達的工資增長指標確定,并制定出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應隨著技術、生產發(fā)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合理的調整。
  第十三條 設置工程技術職務時,要根據(jù)生產、勘察、設計、研究、技術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崗位,制訂各級職務職責,建立技術責任制或崗位責任制。職責范圍應該包括:工作范圍、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等。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于執(zhí)行和檢查。

第四章 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一般由單位行政領導或同行專家在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中提名推薦;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根據(jù)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對推薦的人員進行評議審定,提出具備任職條件的人員名單;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是評議、審定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的組織,其委員應由同行技術專家和擔任較高技術職務的、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經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機關批準。評審委員會應以民主的程序進行工作,在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shù)以上討論通過,方能確認有效。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科學地評價被推薦的工程技術人員,審定任職條件,準確地寫出考核評語。
  第十六條 各地區(qū)和部門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組建,也可以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所屬單位直接組建,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其委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知名技術專家或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并注意吸收一定數(shù)量的技術水平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聘任與任命

  第十七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各級國家機關的技術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技術人員頒發(fā)任命書。
  事業(yè)單位的技術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三線、邊遠地區(qū)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的單位,行政領導應向被聘任的技術人員頒發(fā)聘書,雙方簽訂聘約。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在任職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單位行政領導要根據(jù)任務需要和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實績,提出連聘(連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見,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成績等,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己私Y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連聘或連任職務的依據(jù)。
  第十九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對暫時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原單位要繼續(xù)關心,區(qū)別情況,妥善安排。本單位安排有困難的,要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fā)揮作用的單位去任職。待聘人員應積極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原單位要積極幫助聯(lián)系,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第二十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時,應堅決執(zhí)行國務院有關干部離休、退休的規(guī)定。在這次技術職務聘任中,達到規(guī)定離休、退休年齡的技術人員,凡符合高一級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先經過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技術職務后,再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工程技術人員在擔任技術職務的任職期限內,按照有關的工資規(guī)定,領取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
  第二十二條 聘任或任命各級技術職務的批準權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對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黨政領導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門,要認真掌握政策,注意維護聘任或任命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工程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企業(yè)單位也應參照上述規(guī)定,結合企業(yè)特點逐步實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經委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tǒng)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訂,并抄送國家經委。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批準之日起實行。